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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聚焦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

8年前 [11-18 19:58 周三]

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发布了发生在四川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五、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31日19时许,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2013级学生黄某某因行走不慎绊了该校2012级学生胡某某一脚,而与胡某某发生口角,黄某某提议说下晚自习后去找胡某某解决。胡某某回到12级7班教室后,邀约了本班的同学程某某、喻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等人,让他们下晚自习后跟他走,帮忙打架,这几人均表示同意,后胡某某又邀约其他班级学生刘某某帮忙打架,因刘某某不在学校作罢。被告人黄某某回到到班上后,向本班同学石某某、甲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田某某及外班学生吴某某说自己与2012级学生发生矛盾,让他们下晚自习后,帮忙找其讨个说法,如果说不好就帮忙打架,上述几人亦表示同意。21时30分,下晚自习后,胡某某带领喻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教学楼外面等候,这时碰见同学聂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告诉聂某某上自习之前与一个同学发生了矛盾,一会儿可能要打架,聂某某、赵某某听后表示愿意留下帮忙打架。黄某某下晚自习后,将放在教室课桌里的一把折叠刀揣在裤兜内,然后与甲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等人从教室出来,到胡某某的班级找胡某某未果,出教学楼后在校园的足球场中门处遇见胡某某和石某某等人,黄某某上前问胡某某怎么办,胡某某让其赔礼道歉,黄某某拒绝并提议放假后出学校打架。这时有老师看见,让他们散开不要聚集在一起。胡某某和黄某某两伙人就向寝室楼走去,途中胡某某趁黄某某不备,打了黄某某头部一拳,黄某某反转身来,顺势将折叠刀掏出朝胡某某身上刺去,胡某某向后退去。这时胡某某身后的喻某某、程某某、聂某某、张某某等人冲上前去殴打黄某某,黄某某边退边挥舞着手中的折叠刀乱刺,当退跌至校友苏铁园花坛时,听到有人喊“老师来了”,殴打黄某某的人立即跑开。此时正值放学期间,围观的学生较多,黄某某起来后立即对在此看热闹的邓某某后背刺了一刀,邓某某随人群离开现场后,在走到宿舍楼下时发现自己被刺伤。黄某某见殴打他的人离开后,对吴某某、石某某说他杀人了,吴某某听后让黄某某离开学校。在此事件中,建筑工程学校的学生邓某某、雷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均受伤,其中邓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雷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4月3日,黄某某在母亲的陪伴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案发当晚,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玉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得知胡某某涉嫌本案后,将胡某某带回玉泉派出所接受询问,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在2014年3月31日邀约他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3日,黄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玉泉中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2014年3月31日邀约同学聚众斗殴并用刀刺伤他人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的家人代黄某某、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的家人代黄某某赔偿了雷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无视校规、法纪,为逞强好胜而私下纠集多人互相进行殴斗,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中,被告人黄某某持刀致人重伤,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本案的聚众斗殴行为虽发生在校园内,但双方斗殴持续时间不长,尚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故对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对其减轻处罚。黄某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自己犯罪事实的,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当晚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后被赶到医院的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支付赔偿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黄某某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加之遇事不冷静,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黄某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有一定悔改表现。根据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学生之间因为纠纷而引起结伙斗殴是一种常见的校园暴力行为。本案是在校学生因为言语动作粗鲁而引发矛盾进而导致聚众斗殴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该案例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能够引导学生从思想上认识到打架斗殴的危害性,教育学生遇事应冷静并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平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同时,从该案例中,我们看到受伤最重的不是发生冲突的双方,而是无辜的围观者,这也教育学生在校园中遇到类似事件应尽量避免起哄、围观。


六、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1. 2014年1月19日,李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甲相邀到某职业技术学校。二人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独自去校区底楼公厕,便共谋对赵某某实施强奸。两人互换衣服后,李某甲在女厕所外望风,李某乙进入女厕所,持刀威胁、殴打赵某某,赵某某拿出一浅蓝色宏为手机和40元钱,要求李某乙放过自己。李某乙接过手机后继续将赵某某强奸,在此过程中李某甲进入女厕所将赵某某反抗时掉落在地的苹果4s手机和40元钱一起捡走。之后李某乙在女厕所外望风,被告人李某甲进入女厕所对赵某某实施强奸。

2.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合江镇张湾还房D区大门口尾随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阮某某至D区2单元五楼楼梯间处时,将被害人阮某某拦住,并脱掉自己的裤子露出生殖器,后又强行将被害人的裤子脱掉,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发现楼下来人,遂将被害人掉落在地的一部三星s4手机夺走后逃离。

3. 2014年1月9日,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北校区,采取踢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牟某某的寝室将被害人牟某某的一台黑色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的玉佛像盗走。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0元。

4.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北校区二楼女生宿舍,趁无人之机,溜入没有锁门的几间宿舍,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部黑色U807手机、被害人聂某某的一个移动充电宝、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张身份证盗走。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U807手机价值人民币279元。

5.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李某乙与被告人李某甲在合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北校区三楼女生宿舍,趁无人之机,溜入没有锁门的宿舍将被害人杜某的一部欧新V70手机盗走。经合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67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强奸罪的罪行,也如实供述了犯抢夺及多次盗窃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被害人苹果4s手机、三星s4手机、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其亲属向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及牟某某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抢夺、盗窃罪提起公诉。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及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作案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抢夺、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向被害人赵某某、阮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赵某某、阮某某及牟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未成年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父母离异,平日沉默寡言,自律性较差。被告人短时间内在他人校内外多次作案,触犯多个罪名,对她人实施奸淫、抢夺、盗窃,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学校学生人身安全。

本案的发生,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多方面的问题:一、本案未成年人被告人在成长过程中,因传统家庭结构的破坏、父母关心教育的缺失,心灵受到创伤,性格孤僻冷漠。二、未成年人生理上的提早成熟,心理发展相对滞后,让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与生理成熟形成矛盾让被告人沉溺网络游戏,在网络游戏中暴力、情色场面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心理扭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进行及时处理,导致问题沉积,校风不正,学生素质不高的问题;同时,学校在安全管理和设施、安全监管措施建设方面存在漏洞。让校外人员自由进出校园,加剧校园的暴力活动的可能性和治安环境的复杂化。

合江法院为提醒广大家长做好对孩子的关心教育工作,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结合案件的特点,在高频接待未成年学生参观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同时,进行送法进校园活动,并有针对性地向学生家长提出建议。多家媒体对展开的一系列延伸活动进行了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教育宣传效果。


七、刘某寻衅滋事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9月8日17时许,万某(已判)听说自己所追求的杨某在学校与一男子有暧昧关系,便邀约被告人刘某及吴某窜至叙永县职业高级中学校内,指使吴某到教室找该男子算账。吴某到教室后对挨着杨某坐的胡某进行殴打,被害人胡某(未成年人)便上前帮忙,随后,吴某跑至教学楼下告知万某,万某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交给吴某,并指使吴某打来还。随后吴某持刀返回被害人胡某所在教室,被告人刘某与万某也紧跟其后。之后,被告人刘某与吴某进入教室对被害人胡某实施殴打,吴某持刀将胡某腹部刺伤,被告人刘某用戴有胶拳套的右手将胡某头部打伤。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头部、腹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校园暴力事件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次序,影响同学们正常学生生活。也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身心健康。被告人刘某犯罪时也是未成年人,由于其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家庭管教不当,导致被告人伙同社会人员到学校随意殴打他人,导致犯罪。分析校园暴力的原因:1、家庭教育失控引起的打架斗殴。2、个人行为霸道引起的打架斗殴。3、不良嗜好、高消费引起的打架斗殴。4、语言行为粗鄙引起的打架斗殴。5、将哥们儿义气引起的打架斗殴。


八、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被害人蒲某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于某得知当天是罗江县潺亭中学学生报到的日子,认为学生身上应该有钱,于某便通知被告人叶某某、肖某前往罗江县万安镇灿烂阳光网吧,并告知肖某带上刀具。被告人叶某某、肖某来到网吧并找到于某,三被告人与万某(已作行政处罚)在网吧内商量抢劫上网学生的钱,后被告人于某、叶某某、肖某三人在灿烂阳光网吧门口处等候,并让万某将一名正在上网的学生蒲某骗至网吧门口,于某、叶某某、肖某将该学生骗至潺亭水城戏台子后面,肖某将携带的刀具交给于某,于某、叶某某对蒲某进行殴打,并使用刀具进行威胁,迫使蒲某交出现金70余元和一部黑色诺基亚N78型号直板手机,后被告人于某、叶某某又对蒲某进行威胁、殴打,于某用手捏住刀尖刺蒲某大腿,要求蒲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在蒲某拒绝后,又将蒲某带至森林雨火锅背后对蒲某某进行威胁和殴打,称不给钱就将蒲某丢到河里,后三人在将蒲某带到山上的过程中,蒲某趁三人不备逃跑掉。后三人离开,并各自回家。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黑色诺基亚N78型号直板手机退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的亲属主动代其退出赃款75元。被害人蒲某对被告人肖某予以谅解。

(二)裁判结果

罗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于某、肖某家庭社会关系简单,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在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其父母具备监管能力,且所在镇、村、组设有专门矫正机构及人员,社区监管条件良好,社区矫正条件较为成熟。被告人叶某某随父母长期居住在罗江县万安镇川纤社区,无犯罪前科,社区愿意协助监管,对叶某某进行矫正工作。罗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叶某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叶某某、肖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法院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于某主动退赃,被告人肖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童婷婷提出的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三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三、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正值青春年华的青少年性格乖戾、行为冲动,甚至动辄刀棍相见,血溅当场,让人触目惊心。这当中,勒索财物、聚众斗殴、随意伤人等是比较典型的几种校园暴力案件类型。

本案的审理中,合议庭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防止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事前的预防远比事后的惩戒效果更好,该案的审理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九、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程厅同时就读于朝天中学高一五班。2013年3月26日中午,被害人王程厅因所在410号寝室停水,便到被告人赵某某所住411号寝室的洗漱台洗鞋,见被告人赵某某在洗漱台洗漱,被害人王程厅让被告人赵某某让开,被被告人拒绝,两人发生口角,被害人王程厅动手打了被告人赵某某一耳光,被同学杨天宝劝开。当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王程厅邀约同学赵杰、张标一同到自己所居住的410寝室,随后被害人王程厅叫被告人赵某某到410寝室。被告人赵某某进入被害人王程厅410寝室后,就中午发生纠纷一事理论,随后被害人王程厅动手扇打被告人赵某某耳光,并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赵某某被殴打后,开始还手,被害人王程厅邀约的同学赵杰、张标见此,上前帮助被害人王程厅对赵某某进行殴打。之后,赵杰让被告人赵某某给被害人王程厅道歉,被告人赵某某未答应,被害人王程厅见此,遂将寝室的木质扫帚的一头去掉,拿着木棒对着被告人赵某某的上半身进行殴打,被告人用左手抵挡,右手从自己后裤包拿出弹簧刀将被害人王程厅捅伤。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就回到自己的寝室,并在老师的陪同下到朝天区派出所自首。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程厅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广元市利州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王程厅脾脏穿通伤经手术切除,评定为六级伤残;左肾穿通伤经手术切除,评定为七级伤残;左侧膈肌穿通伤修补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害人王程厅的伤残等级为陆级。案发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给予了刑事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弹簧刀、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赵杰、卢亮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随着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增加,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摆在当前教育战线上的一个重要课题。就如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在遭到他人不法侵害时,虽然实施的是正当防卫,但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他人重伤的后果,属防卫过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从案件的起因来看,双方仅仅只是为了一点生活中的小事发生纠纷,如果双方都具有良好的心态和较强的法律意识,通过学校老师或者管理人员及时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就不会导致后来的伤害案件发生,赵某某也不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虽然人民法院根据其具有正当防卫、自首以及谅解等情节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对一生都很大的影响,因而加强在校学生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从这些原因中我们可以看出,基于这些原因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一些典型意义。


1.社会方面应该注重孩子的心理教育,注重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对于出现的新的心理问题积极研究新的解决方案。2.学校方面积极建立未成年人的心理干扰机制,对于学生的心理问题积极稳妥地进行解决,对于曾经出现犯罪等问题的学生不要歧视,要更加地关爱他们。3.家庭方面应当对孩子的心理健康要重视,社区等基层组织加强对父母的学习和教育,通过相关题材的电影对父母进行教育。父母应该平时多与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积极掌控孩子,与孩子做到严肃活泼,做孩子的朋友,也做其生活中的导师。

对于校园暴力中学生刑事案件的处理我们还是应该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应该注重对犯罪学生隐私的保护

总之,大家都知道毁掉一棵树很容易,可是要真正让一棵树健康成长就不那么容易的,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以及各方面的关心,大家转变原有的观念,真正学会去改变和接纳存在问题的学生,解决校园的暴力的最好办法是建立长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而不是等到出现了问题才来重视,我们需要专家和学者的研究成果来指导我们的机制建立,还有让心理专家和学者走入校园常态化,学校的领导班子也要警钟长鸣,居安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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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宣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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