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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社会上劫取钱财 如今高墙内深深忏悔

15年前 [01-22 10:23 周四]
 2003年7月31日,镇海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由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4名青少年被告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14名被告人写出了各自的悔过书并向法庭提交。本刊把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所写两份真实感人的悔过书编入,愿读者朋友们引以为戒,把他们的犯罪历程作为前车之鉴。

  该案由法院刑庭庭长兼少年刑事合议庭庭长潘萍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理中为了更好的对涉案青少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还特邀了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高勇平担任人民陪审员。经过大量细致的审理工作,历经了达8小时之长的庭审过程,9月9日镇海法院对该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了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的两名少年被告人小杨、小叶也因为各自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锒铛入狱。

  小叶,男,1985年8月出生,农民;小杨,男,1986年7月出生,学生。他们因为家境贫困过早辍学,由于父母忙于工作而疏于管教或管教方法不当,流于社会迷上网吧,在网吧中互相结识后整日不回家,加之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在无钱可花的情况下一拍即合而走上犯罪道路。镇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小叶合伙实施抢劫7次(其中1次未遂),系多次抢劫,鉴于小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又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小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小杨合伙实施抢劫3次,也系多次抢劫,鉴于小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又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小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在征得小杨、小叶同意后,本刊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他们所写的两份悔过书刊登。应该说小杨、小叶文笔是不错的,除了有几个错别字外,行文比较流畅,悔过书中他们均对自己如何走上犯罪的心路历程进行了剖析,字里行间都透露着对父母亲的深深愧意和对自己曾经的失足行为不尽忏悔,同时又表达了对未来生活的憧憬。他们这样的豆蔻年华,本应该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汲取知识,但一失足却成了阶下囚,身陷囹圄,我们为他们的过去不由得扼腕痛惜。

  最后,也希望小杨、小叶他们能在高墙内好好改造,正如小杨所说的“早日回到社会去,早日回到父母身边孝敬他们,早日对祖国建设献出一点力量”!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苏坚 来源:镇海学校德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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