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未成年人因涉嫌结伙抢劫,昨日站在西城法院的被告席上。检方指控两起抢劫,对此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质疑。他称,警方让实习警员采取“钓鱼”方式,引诱被告进行第二次犯罪,“对未成年人‘诱惑侦查’不当”。
两日“抢劫”两次
昨日上午9时许,5名被告到庭。1992年出生的女孩许珊(化名)穿着号服,梳着两个羊角辫,略带稚气的脸上满是疲惫。据悉,5名被告人均为90后,最小的作案时不满15岁。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3月5日晚7时许,中学生许珊等人经预谋,通过网上相亲信息,将网友小段约至西城区西海沿岸附近。进行殴打并抢劫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1300元)及现金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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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许珊等人购买钢管,将网友李某约至新街口麦当劳餐厅,欲将李带往附近公厕抢劫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检方认为,5人均构成抢劫罪。
“被害人”是“诱饵”
对第二起抢劫指控,被告律师提出不应认定为犯罪,因为“被害人”李某是警方安排的“诱饵”。
根据李某的证词,他是一名大学生,在派出所实习,受警员同事的安排,给许珊打电话。
李某说看到网上的相亲信息,此时许珊挂断电话。李某又发短信“你是我喜欢的阳光类型的女孩,能见见面吗?”并自称阿迪达斯副店长。
之后,许珊等携带钢管与李某见面。
许珊的男朋友供述,抢劫意图是在听说是阿迪达斯副店长后产生的。
公诉人称“无不当”
该律师称,侦查人员在询问受害人小段时,已掌握许珊等是未成年人及电话号码、学校等信息,但仍引诱其再次犯罪,这种“诱惑侦查”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此,公诉人予以否认,称被告前一天抢劫,李某是次日联系。被告人自身已产生犯罪意图,在此基础上警方实施抓捕并无不当。
昨日,经过3个半小时的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 律师质疑
“第二次抢劫”在警方控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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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律师认为,在本案“诱惑侦查”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警方不但没有采用适宜未成年人的方式,反而粗暴简单地使用这种手段获得证据,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这个案件中所谓的“抢劫”都在警方控制范围内,所谓的“受害人”的人身也不会受到侵害。最终结果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罪行的指控。事实上,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看,这种“诱惑侦查”的对象均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使用。因此,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该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应予以认定。
- 业内观点
“诱惑侦查”不应定性“未遂”
昨日,北京一名从事侦查工作十多年的侦查员认为,网络犯罪的案件中,侦查员往往只知道对方网名、网号,不知道对方是谁。如果受害人指出该网号就是嫌疑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凿,警方会使用本案中的手段抓捕。
即使知道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和其所属学校,警方也会优选上述手段,“到校直接抓捕会产生不好的影响,也会涉及学校的责任等。”
但他认为,如果这一抓捕过程被法律部门定性为“未遂”的案件进行起诉,的确有些站不住脚。他说,为了让嫌疑人出面,约见的言语中难免会“诱导犯罪”。因此,这只能作为抓捕过程提交,不应该当做证据而起诉。
- 专家说法
“钓鱼”需谨慎 警方可免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毛立新称,诱惑侦查一种是机会提供型,嫌疑人有犯罪意图,警方提供机会,对其进行侦查,这是允许的。另一种是犯意诱发型。假设嫌疑人不想买毒品,警察一再纠缠诱惑导致嫌疑人犯罪。完全可以作为无罪或罪轻抗辩的理由。
我国对于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对象、审批程序等没有严格的规定,但学界一致认为,用在未成年人身上需要严格谨慎。
本案中嫌疑人有没有犯罪意图是关键点,若警方的确是电话、短信反复诱惑,嫌疑人由最早不想出来,到最后产生抢劫意图,警方侦查就属于犯意诱发型,不该成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马登民则认为,本案中假如许珊等人已经产生了抢劫意图,警方使用上述侦查方式可以免责。 (记者朱燕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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