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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坏学生”教好才更显教育价值

14年前 [12-06 19:38 周日]
2009年12月04日 09:47羊城晚报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否则,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深圳商报》12月1日)

  乍一看来,既然学生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当然应该接受相应的惩处才是,赏罚分明本该是教育的基本原则;既然有着考核、升学压力,还要接受“好学生”家长监督的学校,责令学生转学、退学,似乎也是无奈之举。

  不过,当开除和责令转学、退学成为学校处罚学生的极端手法时,看似颇具威慑力,本质上其实不过是教育理念错位的产物。不可否认,一些问题学生极有可能让学校感到非常棘手,不仅学校管理乏术,甚至还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更干扰到其他同学,对于这样的学生,学校当然有必要也有责任采取相应的对策,的确,只要将这类学生开除和责令退学,相关的麻烦完全可以一举清除,但是,当问题学生不得不因此而付出失学的代价,至少也要承担转学的麻烦时,恐怕本身也是与义务教育精神的违背。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不得开除或责令学生退学,至少是对学校教育责任的明确,对于司职教育的学校而言,因为管理困难,因为学生存在问题便放任不管,恐怕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至于考核、升学压力,不过是畸形教育体制下学校单方面的利益诉求罢了,而来自“好学生”家长的压力,恐怕也不能堂而皇之地凌驾于其他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之上。可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开除或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理由其实本就牵强。不仅如此,给学生扣上一个“坏学生”的帽子,甚至简单地开除了之,不仅无益于学生纠正错误,反而是学校对自身教育责任的失职行为,这些被学校抛弃的学生极有可能自暴自弃,并且因为教育的彻底缺失而沦为问题青年并走上犯罪的道路。

  不难看出,学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放弃,不仅严重失职,更是教育无能的表现。事实上,学校本不该只是“好学生”的专属,更不该成为“坏学生”的禁区,让“坏”学生也能获得教育的呵护,也能获得健康成长的机会,其实才更显教育的价值、学校的贡献,既然如此,动辄开除与勒令退学,的确应该成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禁区。

http://edu.ifeng.com/news/200912/1204_6978_1461956.shtml

肖庆兰搜集整理

石宣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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