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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开除学生意义深远

14年前 [12-03 00:02 周四]
2009年12月02日 09:11羊城晚报
  最近刚刚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有一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并非山东省的独创。早在2005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禁止普通中学开除违纪学生。不过,这一充满人文关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规定,在现实中却始终难以摆脱被民意质疑的尴尬境地。调查显示,有近7成的网友表示反对,认为“学校因此会减少对违规违纪学生约束力”。

  道理并不复杂,学校拥有开除学生的权力,就多了一种管理手段进而带来管理便利,也有利于维护学校的教育环境和学风,这代表了学校以及绝大多数家长的利益。而禁止学校开除学生,则只是一部分“问题学生”家长的诉求。我们知道,“问题学生”终究是极少数。前者不仅在数量上构成了压倒性优势,而且在道德上也具有天然的心理优势———几个“坏学生”的开除与否,能和几百上千个好学生安心学习相提并论吗?本质而言,“立法禁止开除学生”就是一个话语权的问题。

  很多时候,我们总是以民意作为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以能不能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来评判一项法律规定和制度的优劣,但有时候,我们不能把“民意”绝对化。实际上,多数人反对“禁止开除学生”即是一种“多数人暴政”,优先考虑多数人的利益,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是把多数人的优先利益建立在侵害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之上。《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政府有义务保证适龄少年儿童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禁止开除学生”可以说即是对法律的有力落实,何以在现实中会遭到如此大的舆论阻力?

  讨论“立法禁止开除学生”,必须直面几个问题。首先,对“问题学生”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社会越来越多元,青少年也越来越个性化和另类化,这种时代的变化,也必然会导致他们的行为方式与固有的教育管理制度发生冲突。对此,学校一方面要有宽容之心,另一方面也应该反思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譬如体罚等过于简单粗暴的教育手段。

  其次,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是否已经穷尽了教育手段,一定要开除不可?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话说得未免绝对,但是把坏孩子教好本来就是教育的应有之义。学校不能保证好学生的利益,而忽视对“坏学生”的保护。事实上,很多时候,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由于过度追求“升学率”,开除违规违纪学生已经异化成了逃避教育责任、规避教育风险的一种懒政。

  更重要的问题是,学校还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不能仅限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所谓“多一所学校,就少一座监狱”,开除学生固然可以带来一定的可得利益,但却加大了社会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就在这则新闻的后面,就有一条“被开除学生勾结他人一夜抢劫77名校友”的新闻。数据也显示,失学的少年儿童的犯罪率要远远高于同龄人。开除学生,实际上就把他们推向了危险的边缘。就此而言,“立法禁止开除学生”意义深远。

http://edu.ifeng.com/news/200912/1202_6978_1458919.shtml

肖庆兰搜集整理

石宣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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