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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 2007-11-1 8:28:00 | By: 专业家庭教育培训 ]
 

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内务部  司法部  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颁布日期1956-2-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

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司法、公安厅、局:

    近来有些地方请示的少年犯管教所收押界限,捕押少年犯的法定手续、以及少年犯的清理等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一、少年犯管教所的收押界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少年犯管教所仅限于收押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二、关于少年犯捕

押的法定手续,在我国刑法尚未颁布以前,应根据前中央法制委员会法制刑字第258号批复中南军事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精神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十一、十二、十四条规定,少年犯的逮捕,应当经过检察院的批准,送往少年犯管教所的少

年犯,应当有法院的判决书。并且在劳动改造条例第三十六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三、目前各地少年犯管教所收押范围仍很混乱,必须加以清理。清理的办法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凡没有判决书的,如果根据上述前中央法制委员会批复中南军事委员会的精神,其犯罪程度应负刑事责任的,则应当提请法院作出判决,以便执行。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则应对有家庭监护的应即释放,交其家庭管理教育,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

养。有的过去虽有判决,但判为长期改造或教育改造,没有固定刑期,这样亦不妥当,应当根据原来犯的罪行和在少年犯管教所的表现,改判为有期徒刑。

    2.目前民政部门的儿童教养院,凡是已经收容了年在十三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应负刑事责任的,亦应经法院作出判决,然后送往少年犯管教所进行管教。

    3.刑期未满但年岁已超过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应当送交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

    4.刑期已满的少年犯,应当按时履行释放手续,对其中无家无业且已超过十八周岁的,应当动员他们转至刑满就业单位予以收容安置就业。无家无业又未满十八周岁的应介绍到社会救济机关予以收容教养。

    以上通知,希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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