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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重点中小学壁垒何异于“虎口夺食”(禾刀)

17年前 [03-08 22:17 周日]

“父母有钱有关系,就可上重点小学或是中学,上好学校与家庭背景联系越来越紧密了。”昨日(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技大学原校长朱清时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要实现教育公平,就是要逐步淡化重点学校直至取消重点学校。(重庆晚报3月6日)

毫无疑问,重点学校的大量存在,正是导致教学资源严重不均衡的主要根源。更主要的是,这种教学资源的差别化,导致择校费、赞助费以及各类围绕教学资源争夺潜规则的盛行。事实上,这些潜规则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体。

据悉,每年仅择校费一项,全国一年就超过270亿元。缘于这对笔庞大资金腐败的深深担忧,前几年两会上,有委员代表就曾建议对择校费征税,对择校费的资金流向进行全面审计。而去年8月,被誉为北京最好的小学——中关村三小原校长王翠娟等人贪污案在海淀区法院一审开庭,在法庭上,王翠娟证实,中关村三小的账外资金超过了1亿元,而这部分账外资金,几乎全部来自于“片外”学生入学缴纳的赞助费。一所小学就能如此庞大的账外资金,这不能不令人惊叹。

更应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是,对于教学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社会上并不乏杂音。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北京四中校长刘长铭谈起择校问题时说:“择校是个正常现象,考试是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无奈之举。有些人的孩子分数差几分,希望用别的方式补偿,花点钱进入一个学校,这也是正常的。”为本来极不公平的教育寻找歪脚理论,为择校费鼓与呼,这并非应证重点学校存在的可行性,而是折射要想铲平教育的巨大落差必然十分艰难。

艰难并不仅仅因为刘长铭的几句话。朱清时委员的建议是有感而发,但他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取消重点小学或是中学早就列入了已施行的法律条文之中。经修订后于2006年9月1日生效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难看出,严抠法律条文,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属于非法之举。

《义务教育法》已施行两年半,但重点中小学的坚冰并未打破。坚冰难破想必不是因为我们对这部法律的无知,而在于对既得利益集体缺乏坚毅的态度,强力的措施。谁也无法否认这样的普遍现实,在许多地方,无论是明的还是暗的,许多重点中小学对于公职人员的子女还是有所偏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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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宣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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