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1日20时许,冯某在学校食堂内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之后,李某纠集多人,在学校教学楼内再次与冯某发生争执。其间,冯某打电话叫来邢某。紧接着,双方发生互殴,在斗殴过程中邢某被打。当晚,邢某与冯某以及其他三人在宿舍内预谋报复李某,并商量凑钱买刀斗殴。之后,邢某来到胡某、陈某等人的宿舍,商定星期天约李某一方打架,并让每人凑10元钱买刀。当晚,邢某交给杨某100元。
5月12日上午,冯某再次交给杨某200元,邢某等纠集的姜某等人亦将从宿舍收取的钱交给杨某。5月12日10时许,冯某、杨某共同到武清区王庆坨镇市场购买砍刀21把。当日14时许,杨某等人又到该市场购买砍刀1把。之后,邢某决定当日就与李某一方在本校操场斗殴。16时40分,冯某、杨某等12人来到邢某宿舍共同商议与李某一方斗殴之事,然后每人领取了一把刀,先后到操场聚集。到操场后,邢某给李某打电话,约李某一方于当日17时到操场打架。傍晚,双方在学校操场发生互殴,造成多人被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冯某为报复泄愤、逞强争霸,纠集多人持械斗殴。李某一方为逞强争霸,也纠集多人参与斗殴。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聚集斗殴罪。冯某被判刑3年,本案其他被告人也都受到惩处。
(2008年12月18日来源:津报网-每日新报 张家 于翔 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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