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转载:未成年少女将新生女儿扔下楼致其死亡获缓刑

14年前 [10-19 10:13 周一]

转载自网络:http://news.sina.com.cn/s/2009-10-19/022418855603.shtml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9日02:24  汉网-长江日报

  一未成年少女因早恋酿成了苦果,她竟然亲手把自己刚出生的女婴从窗户扔至楼下,导致女婴死亡。

  记者昨天在深圳宝安区法律援助处获悉:根据少女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少女缓刑。

  林某,女,1993年出生,系沙井街道某厂员工,因与男朋友同居而怀孕,2009年3月13日早上5时许,年仅15岁的林某在5楼宿舍的厕所内顺利产下一名女婴后,惊惶失措地用该厕所内窗户上的硬纸皮包住婴儿,然后从窗户扔至楼下,后经法医鉴定,该婴儿为活产儿,系具有较大接触面积的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身体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死。林某被宝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律师认为,林某只接受了两年义务教育,性教育为空白,在怀孕4-5个月后才发现,也不懂得寻求家人和同事、朋友的帮助,在医院开了堕胎药后在厕所产下一女婴,在极具恐慌和害怕的情况下,简单而愚蠢地将女婴抛到窗外。恳请法庭适用缓刑。

  鉴于林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又自愿认罪,根据“教育、感化、挽救”及“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深圳商报供稿)

 

石宣家庭教育

返回

您尚未登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