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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保护幼女,家庭教育要张开“隐形的翅膀”

8年前 [05-19 14:00 周二]

保护幼女,家庭教育要张开“隐形的翅膀”

——蒋二收强奸幼女案



一、案情梗概:

  2010年10月2日,国庆假期第二天,被害人戴某(女,10岁,小学四年级学生)来到母亲经营的常州腾达电器批发中心库房。整个下午,戴某的母亲都在忙于盘点库存,戴某做完作业后觉得无聊,就一个人走到库房里间去玩。里间是工人蒋二收的床铺,戴某平时称呼他蒋叔叔,蒋叔叔待人和善,经常借MP3、移动DVD给戴某玩。这个时候他应该在外面送货,戴某拿起蒋叔叔留在床铺上的移动DVD看电影。

  过了半个小时,蒋二收送货回到库房,与戴某的母亲打声招呼之后就进到里间休息。蒋二收昨天在网上看过黄色视频,当他看到戴某一个人躺在床上时,产生了邪念。蒋二收先与戴某聊天,并试探性地来脱戴某的袜子,戴某认为叔叔在与自己玩耍,只是缩回了脚。蒋二收见戴某没有明显的反抗,便强行摁住戴某,脱去裤子与戴某发生了性关系。戴某的母亲进来找戴某,无意中撞见了蒋二收的禽兽行为,赶忙上前救下戴某并报警。

  经审理,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蒋二收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检察官评语:

  这原本是一起可以避免的暴力犯罪案件,假设被害人有一定的性防卫意识,能及时呼救,或者监护人多一点警惕,一个花季少女就不需要承受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苦与折磨。近些年来,性侵幼女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在义愤填膺的同时,我们也不妨反思:如何更好地保护好孩子?这需要立法机关完善法律,需要司法机关严惩犯罪,需要行政机关整治消极网络文化,需要教育部门培养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但更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张开保护幼女的“隐形的翅膀”。

  家庭教育是第一道防线,也是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最后堡垒。当下有些家长,视“性问题”如洪水猛兽,孩子只要说到、问到此类问题,轻则被斥责,重则会被打骂。尤其是女童,即使是孩子诉说苦痛,也会被责怪。此种表现,使得孩子即使遭受到侵害,也不敢向家长诉苦。这样既使得一些侵害儿童的案例难以被发现,也加深了孩子的心理创伤。

  也有些家长缺乏在成年人面前保护孩子的意识。有时候,我们会见到一些家长抱着幼小的女儿在公共场合大小解,极不文明,对于一些敏感早熟的孩子而言还有损他们的自尊感。有些家长把孩子的身体随意暴露给成年人看、拿孩子的性别开玩笑,似乎孩子就没有性别意识。其实,孩子很小就会知道男女之别,也会有羞耻感。家长的此类行为,会对孩子产生误导,无助于帮助孩子建立自我保护意识。

  父母应该学会与孩子谈论性别差异,应该告诉孩子男女有别,你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不要让男性接触你的身体敏感部位,就算是很熟悉的叔叔、伯伯甚至是自己信任的男老师也不可以。更应告知孩子,如果发生了被侵犯的事情,不管是亲友抑或老师所为,都应该及时告诉父母。同时也要经常关注孩子思想情绪的变化,防止未成年人被不良嗜好诱惑,被不法分子侵害或者利用,了解孩子交往接触对象,提高警惕性和戒备心,及时消除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保护幼女,家庭教育要张开“隐形的翅膀”

——蒋二收强奸幼女案



一、案情梗概:

  2010年10月2日,国庆假期第二天,被害人戴某(女,10岁,小学四年级学生)来到母亲经营的常州腾达电器批发中心库房。整个下午,戴某的母亲都在忙于盘点库存,戴某做完作业后觉得无聊,就一个人走到库房里间去玩。里间是工人蒋二收的床铺,戴某平时称呼他蒋叔叔,蒋叔叔待人和善,经常借MP3、移动DVD给戴某玩。这个时候他应该在外面送货,戴某拿起蒋叔叔留在床铺上的移动DVD看电影。

  过了半个小时,蒋二收送货回到库房,与戴某的母亲打声招呼之后就进到里间休息。蒋二收昨天在网上看过黄色视频,当他看到戴某一个人躺在床上时,产生了邪念。蒋二收先与戴某聊天,并试探性地来脱戴某的袜子,戴某认为叔叔在与自己玩耍,只是缩回了脚。蒋二收见戴某没有明显的反抗,便强行摁住戴某,脱去裤子与戴某发生了性关系。戴某的母亲进来找戴某,无意中撞见了蒋二收的禽兽行为,赶忙上前救下戴某并报警。

  经审理,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蒋二收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检察官评语:

  这原本是一起可以避免的暴力犯罪案件,假设被害人有一定的性防卫意识,能及时呼救,或者监护人多一点警惕,一个花季少女就不需要承受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苦与折磨。近些年来,性侵幼女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在义愤填膺的同时,我们也不妨反思:如何更好地保护好孩子?这需要立法机关完善法律,需要司法机关严惩犯罪,需要行政机关整治消极网络文化,需要教育部门培养未成年人自我防护意识,但更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张开保护幼女的“隐形的翅膀”。

  家庭教育是第一道防线,也是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最后堡垒。当下有些家长,视“性问题”如洪水猛兽,孩子只要说到、问到此类问题,轻则被斥责,重则会被打骂。尤其是女童,即使是孩子诉说苦痛,也会被责怪。此种表现,使得孩子即使遭受到侵害,也不敢向家长诉苦。这样既使得一些侵害儿童的案例难以被发现,也加深了孩子的心理创伤。

  也有些家长缺乏在成年人面前保护孩子的意识。有时候,我们会见到一些家长抱着幼小的女儿在公共场合大小解,极不文明,对于一些敏感早熟的孩子而言还有损他们的自尊感。有些家长把孩子的身体随意暴露给成年人看、拿孩子的性别开玩笑,似乎孩子就没有性别意识。其实,孩子很小就会知道男女之别,也会有羞耻感。家长的此类行为,会对孩子产生误导,无助于帮助孩子建立自我保护意识。

  父母应该学会与孩子谈论性别差异,应该告诉孩子男女有别,你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不要让男性接触你的身体敏感部位,就算是很熟悉的叔叔、伯伯甚至是自己信任的男老师也不可以。更应告知孩子,如果发生了被侵犯的事情,不管是亲友抑或老师所为,都应该及时告诉父母。同时也要经常关注孩子思想情绪的变化,防止未成年人被不良嗜好诱惑,被不法分子侵害或者利用,了解孩子交往接触对象,提高警惕性和戒备心,及时消除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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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宣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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