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 09:11:14 来源:四川新闻网
适用对象: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未成年人
适用范围: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过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记录
适用程序:刑罚期满一年内书面申请
适用方式:“消灭”不公开,当事人不能上诉
彭州法院曾在全国率先试点未成年在校学生“前科消灭”制度。经过两年半的探索,昨日记者获悉,彭州再开全国之先河:日前,彭州法院联合彭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将前科消灭实施的对象从在校未成年学生扩展到所有未成年人,而且扩大了前科消灭的实施对象,将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未成年人均纳入可实施前科消灭的范畴。据了解,前科消灭的范围,适用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过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记录。
过失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
均在“消灭”范围
根据彭州四机关出台的《办法》,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受过彭州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彭州市人民法院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注销其违法、犯罪记录的制度。前科消灭的范围,适用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过失犯罪及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记录。
据了解,前科消灭制度需要一整套的程序来完成。《办法》规定,前科消灭的时间,为被治安处罚期满、不起诉、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考验期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满后一年内;未成年人本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就读学校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作出裁定、决定。
不过,《办法》也同时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司法机关处罚后又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得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受益第一人
有罪宣告被裁定注销
现年19岁的彭州青年刘某是试点“前科消灭”制度受益的第一人。2006年3月,还在上高一的他,曾因爱枪入迷竟自己造出了一支火药枪,2006年9月刘某被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由于有犯罪前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今后将注定与这段“灰色轨迹”如影随形。2007年5月,彭州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在校未成年学生“前科消灭”制度。
2007年9月20日,刘某的缓刑考验期结束。6天后,刘某的班主任出具材料证明他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年11月13日,刘某的父亲向彭州法院递交申请书。接着,刘某所在辖区派出所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刘某在缓刑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同年12月31日,彭州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裁定注销对刘某的有罪宣告。
2008年1月10日,彭州法院不公开作出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刘某在执行刑罚期间,其所在学校、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均能证明申请人刘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裁定注销对刘某的有罪宣告。当日,法院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手里,即发生法律效力。
消灭前科
应当不公开决定或裁定
这次,彭州四机关出台《办法》对前科消灭的审查方式做了严格规定。指出司法机关应当听取被消灭前科本人的意见,若其仍为未成年人的,应听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以及学校、单位的意见。同时司法机关认为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条件的,应当不公开决定或裁定消灭该违法、犯罪记录。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均不得申请复核、上诉。
此外,《办法》还规定法院、检察院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还应当及时送达公安局。公安局在收到消灭前科的决定书、裁定书后,应及时封存未成年人罪犯的前科记录,并在填写未成年人升学、就业档案时,予以保密。
法官声音
有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彭州法院刑庭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个前科报告制度意味着一旦有人犯罪获刑,将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大量调查事实表明,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前科标签”重压下,将严重妨碍其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前科消灭”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
为了防止前科消灭过宽,《办法》规定前科消灭必须从严把握,审慎处理,司法机关应不定期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进行回访。
据彭州检察院介绍,刘某在去年9月顺利进入大学深造,而且在大学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异。
(记者 郑钰飞)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9-12/15/content_126482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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