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情急教育失当 女儿起诉中止父亲的探望权
16年前 [05-06 13:04 周三]
老郭与妻子离异后,始终割舍不下与前妻共同生活的女儿,因而很珍惜探望女儿的权利。一次陪女儿练体操时,老郭看到女儿不认真,便进行了斥责,不料女儿顶了嘴,生气的老郭一怒之下打了女儿一拳。没想到,女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老郭的探望权。
新闻故事
父亲一怒打了女儿
家住郑州市的老郭在事业上可谓顺风顺水,美中不足的是,家庭婚姻生活不十分如意。2001年3月,老郭和妻子缘尽分手。让老郭最挂念不下的是当时年仅12岁的女儿郭一(化名)。根据离婚协议,女儿郭一随母亲生活,老郭每周六探望郭一一次。
岁月流转,老郭每周对女儿的探望是雷打不动。女儿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老郭的心,为增强女儿的体质,老郭让女儿练习体操,并尽可能地陪女儿练习。
2005年7月的一天,老郭又陪女儿练体操时,发现郭一无精打采,心不在焉。老郭多次提醒,并要求女儿认真对待锻炼机会,却未见效。老郭十分生气,便指责女儿。令老郭想不到的是,郭一竟然大声顶撞他,并让老郭不要管她的事。老郭大怒,一时控制不住,便对女儿打了一拳。
女儿一气 ”别来看我”
拳头落到女儿肩膀上时,老郭就后悔了。女儿痛得“哎哟”一声,更让老郭心碎。老郭连忙把女儿送到医院,经检查,郭一肩部软组织损伤。老郭连连向女儿道歉,但女儿真的生气了,坚决不让老郭再来看她,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老郭的探望权。
法庭判决 维系亲情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老郭说,他很爱女儿,但关爱的方式不对,同时表示以后不会再发生打郭一的事情了,争取做个好父亲。
法院认为,老郭对女儿采取打骂的教育方法是不妥当和理智的,应予以改正。老郭在探望女儿期间,虽有过一次较严重的打骂,但平时对女儿关爱有加,在其带女儿学习体操时,认为女儿不珍惜并且不认真对待学习机会,加之女儿不接受批评,进行顶撞的情况下,一时性急打了女儿。因老郭当时出于好意,事出有因,并不带有其他恶意,且该现象后来再未发生。老郭对此事深表悔意,并当庭向女儿表示道歉。老郭的行为尚未达到中止探望权的程度,只要今后在探望女儿的过程中,多加强沟通,父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仍会健康发展。
因此,法院认为,郭一要求中止父亲探望权的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原告郭一的诉讼请求。
解析一
探望权是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徐九灵(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们常说的探视权,在法律上表述为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法》经修改后,增加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实行独生子女的政策,因此子女随谁生活成为离婚案件中的焦点与核心问题之一。目前,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抢子女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由于法律规定简约,加之一些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漠,意气用事,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常把子女当作个人“私有财产”,认为子女随谁生活就归谁所有,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也认为自己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仅局限在给付抚养费与教育费上,忽略了对子女的探望权,对子女教育的参与权,与子女共享天伦之乐的权利。这些权利远远超过了仅在物质上的付出。
法律规定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当事人的感情需要,还可以满足另一方对子女实质意义的抚养教育的权利,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效保障子女所期望得到的相对完整的父爱与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从而将子女培养成对社会有益的人才。
解析二
探望期间更应注意教育方式
徐九灵: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还包括对子女的爱护、保护、教育等各方面,表现在对子女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学习、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
当然,这也存在教育方式的问题。不能将父母之间的纠纷牵扯到子女身上,从而对子女体罚、虐待、威吓、苛求或强迫子女接受父母的请求,无视子女的能力、适应性和合理要求。也不能因不与子女一起生活而产生负罪感,从而对子女过分溺爱、放纵,使子女产生极端个人主义的病态心理。
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当事人协商。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上,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的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作出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和执行。
解析三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可能被中止
王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
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但没有列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望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决。比如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吸毒、赌博、酗酒、品行不端、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或利用探望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等严重情节的,就应中止探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但是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未按期给付抚养费,或父母仅是因犯罪被收监(父母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而入狱除外),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老郭爱女心切,急切之下打了女儿,只是不适当的管教方式,不属于法定中止探望权的范围,显然不能据此中止其探望权。法院的判决使老郭父女的感情得到沟通,亲情得到维系,有利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精神。
解析四
中止探望权必须以判决形式作出
王健:谁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此进行了补充。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婚姻法》规定,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个人、组织或机关无权中止探望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必须通过审理,审查探望权人的行为是否已属于需要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探望权人的行为是否已达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然后以判决形式中止探望权。
法律规定探望的中止是对探望权的限制,是暂时停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消灭。恢复探望的权利必须是中止探望的事由已完全消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因此,探望权的恢复还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来作出。http://aizke.bokee.com/4631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