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说实话,“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它只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一种而已。因为与公众利益密切且又颇受社会关注,所以这次“两高”在《意见》中重点将其拎出来“明确”一下。事实上,之前已经有过医生因吃回扣被判刑的案例。因此,对于门户网站如此整齐划一地将此作为头条新闻,我颇为有些费解——直到我认真阅读了新闻背后网友们的评论。
出乎意外的是,“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在公众中间似乎引发了一些异样的敏感。有人大声为医生和教师“鸣冤”,称“不能一概而论,普通医生教师没有这样的权力”,那都是领导们干的事,“不应该说是医生老师,而是医院和学校的领导”;医生教师收入不高也是一个重要的“鸣冤”依据,认为这种提法会让医生和教师心寒。更有人说,“放着那么多贪官污吏不去管,倒盯上医生教师了”,“那些人一贪就是几个亿的,顶多少个教师呀”。
难道不觉得有些奇怪吗?“两高”只是明确了一下“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等于做了一次普法,并没有说其他人吃回扣就不算受贿,更没有说所有的医生教师都是“受贿罪犯”。我们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犯法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医生教师以至任何人当然都不应该例外。为什么明确一下“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竟会如此敏感呢?
如果说把本应受人尊敬的医生教师,和受人唾弃的受贿罪联系到一起,就是对医生教师的不敬,就会让医生教师寒心,那么我们只能说,在我们的时代,医生教师的那点道德优越感,实在太过脆弱了。一边,医生教师吃回扣,已经成为并不罕见的事实;另一边,医生教师又不愿放弃“白衣天使”、“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名声,这与其说是一种虚伪,倒更像是一种挣扎——在利益和名声之间的挣扎。
某种意义上,医生教师吃回扣似乎间接获得了一种基于脆弱道德优越感的“无奈合法性”——因为无奈,所以合法,所以认同。这看似有些强词夺理,但却涉及到一个治标还是治本的问题。将医生教师吃回扣按受贿罪论处,尽管很必须,但恐怕也算不上治本之策。唯有一改“名利的无奈挣扎”而为“公认的无比贪婪”,法律的重拳出击才会获得更为人性化的道德根基。
“无奈合法性”之外,还不难发现另一种“受迫害意识”:既然大家都在搞“权力变现”,凭什么你贪官污吏可以动辄在家里私藏千万现金,而我吃点回扣就要以受贿罪论处呢?法律不应该留“后门”,以贪官污吏之多来为自身吃回扣行为开脱,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总是建立在获得无差别公平对待的心理预期之上。如果人们在法律上总是有一种自卑感,认为“法律主要是用来对付无权无势之人的”,那么,民众的“受迫害意识”也应算是一种基础秩序缺失下的公平焦虑吧!
来源:2008年11月27日湖南红网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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