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苹果引发的开除,怎一个“冤”字了得?
17年前 [11-30 06:10 周日]
2008年11月14日,河南省夏邑县第一高级中学一名高三男生吃了女同学的一个苹果,然后聊了几句。不久,学校政教处就以“发生男女不正常交往”为由开除了这两个学生。(11月26日《东方今报》)
这真是一个苹果引发的冤案。学生犯了错误,给予适当的“惩戒教育”是应该的。问题是,夏邑一中的“惩戒教育”严重失当,侵犯了两位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一,侵犯了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便这两位同学在谈恋爱,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度的处罚即可;动辄就开除他们,属于典型的以罚代教、罚不择法,罚而无度,严重违反了《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二,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对于“苹果事件”,学校和教师应首先进行全面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再决定是否对学生进行批评和处罚。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学校单凭男生吃了女生的苹果,还聊了几句,就武断地论定他们之间“发生男女不正常交往” 。“发生男女不正常交往”就等于“发生男女不正常关系”,这个“评语”对于在校学生来说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们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情,意味着他们将会遭到同学们的鄙视和唾弃,意味着他们将永远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来!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学校嫌开除他们还不“过瘾”,竟然将他们“因发生不正常男女交往受到开除处分”的消息,通过贴布告、广播宣传等形式在学校广而告之,大有不把这两位学生批得体无完肤、无地自容,痛不欲生决不罢休的架式。
“苹果事件”,由于学校和老师处理不当,构成了严重侵权,让两位学生身心俱损。建议学生家长运用法律武器,替受害学生讨回公道,也让这个“霸王”学校和教师品尝一下被法律“惩戒教育” 的滋味。
来源:武汉晚报
张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