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究表明,有两个因素使受刑人的更生意愿提高而且大大降低再犯罪率:一是家人的接纳与安稳的家庭关系,另一个是安定的职业与生活状况。对未成年犯来说,思亲恋家是他们普遍的心理,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得到亲人的爱抚和感情上的填充。而且父母这时对他的态度和接纳程度,直接影响到能否建立悔过自新的信心。在未成年犯服刑期间父母如能良好地履行其自身的角色职责,维持良好的家庭关系,将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并在刑满释放后能迅速重返家庭、回归社会。
如前所述,未成年犯父母素质相对较低,在未成年犯矫治工作中,也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个别本来就对孩子不负教养责任的父母,对孩子的犯罪依然置若罔闻;有的特别贫困的家庭甚至难以支付到未成年犯管教所看望孩子的路费,父母对帮助孩子无能为力;有的父母认为孩子犯罪给自己丢了面子,对犯罪的孩子采取排斥、仇视态度,不予理睬,与管制机构不配合;也有的家庭经济条件好的,父母对未成年犯给予过分的物质关怀,送钱送物,不利于孩子改造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坏习惯等等。为此,对未成年犯父母也应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使其在配合孩子的改造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明确未成年犯父母的职责、统一制定其行为规范,对家庭帮教提出具体要求。比如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未成年犯开始服刑时,就与其家属签订协议,规定每月看望孩子;经常来信,配合管教干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服刑人员做到思想改造、生活“两关心”;不歧视、不放弃、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等等。并让家属了解管教所的管教职责,起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作用。
二是为未成年犯家庭创造有利于帮教孩子的条件,把父母与未成年犯的双向交流制度化、规范化。比如定期邀请或利用接见日请父母参观未成年犯学习、劳动和生活情况,向他们汇报未成年犯的表现及问题,取得他们对帮教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请他们向未成年犯讲心愿、做规劝,利用亲情感化他们,帮助了解家庭和社会的变化,对自己的前途建立信心。
三是监管部门与未成年犯家庭所在社区建立联系,对贫困的未成年犯家庭实行救助;对不负教育责任或教育行为不良的未成年犯父母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亲子关系不和谐的家庭改善关系,培养亲情,增强家庭的凝聚力,以利于子女接受父母的影响,取得理想的矫治效果。
(中国青少年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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