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子恺与子女立“约法”
金林
丰子恺有七个儿女。1947年,丰先生五十岁,他在杭州与子女立下“约法”。内容如下:
一、 父母供给子女,至大学毕业为止。放弃者作为受得论。大学毕业后,子女各自独立生活,并无供养父母之义务,父母亦无供给女子之义务。
二、 大学毕业后倘能考取管费留学或近于官费之自费留学,父母仍供给其不足之费用,至返日为止。
三、 子女婚嫁,一切自理,父母无代谋之义务。
四、 子女独立之后,生活有余而供养父母,或父母生活有余而供给子女,皆属友谊性质,绝非义务。
五、 子女独立后,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双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属邻谊性质,绝非义务。
六、 父母双亡后,倘有遗产,除父母遗嘱指定者外,由子女一部分受得。
从这份“约法”可以看出,丰先生给儿女以平等的爱,以同等的教育机会。“约法”中四、五两条尤其好:让已经“独立”的子女过自己的生活,鼓励已经“独立”的子女与父母“分居”。子女独立了,父母与子女之间也就不再有什么“义务”,只有“友谊”和“邻谊”,这就超越了旧中国“养儿防老”和“长宜子孙”的观念。既不向儿女索取回报,也不为儿女安排所谓的舒适的生活,而是让儿女们走自己该走的路,过自己该过的生活。
摘自《读者》2008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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