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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参考22:家庭教育中父母榜样作用之我见

16年前 [12-13 11:12 周四]
 ——对父母榜样教育三个理论问题的思悟新识
    家庭教育,就其本质而言,是指父母对其子女所实施的教育行为。由于父母与其子女必然的血缘关系,加之因此而派生的父母养育子女的天职,以及子女在长大成人的一定阶段对其父母在衣、食、住、行上的完全依靠,从而致使他们共同生活,朝夕相处,其关系自然非同一般而亲密无比。这一格局,不仅使家庭成为孩子学习生活和认识社会的第一所学校,而且也使家长成了他们无法选择的第一任教师。同时,基于孩子的一切学习都始于模仿的天性,所以在受教于父母时则必然将他们视为自己的榜样,时时学习,事事模拟。这充分说明,父母之榜样,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对教育子女来说,实有其不容忽视和轻视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静观父母在辅佐其子女成才上的具体表现,则实有相当一部分家长多忙于家庭生活物质文明的加速升级,对其子女也多以物质上的关怀尽施爱心,却往往忽视了自身榜样之自觉树立与其教育作用的正常发挥。近年来,已经呈现于社会的大量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既无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使父母“望子成龙”的良愿大受其挫,同时也未引起年轻父母们的普遍重视。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无疑很多,但若究其根本,笔者以为,实出自众多父母对自己在家庭教育中榜样作用的诸多问题缺乏理性认识。本文拟择其主要,以个人思悟之新识从理论的角度试作解析,以期有助于许多父母所面临的这一实际问题。
    一、父母作为榜样的特定内涵
    人们通常所说一般意义上的“榜样”,是指一个人以其无私奉献于社会与民众的高尚品质和感人的具体事迹而成为他人自觉学习的模本。对家庭教育来说,所谓“父母的榜样”,则是指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自构其在孩子心目中的“人格形象”,以使之成为有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参照坐标”以及对其子女实施教育的有力根据。前者,广泛地适用于社会而并无确定的作用对象,所以人人都可以学习;而后者则显然仅限于家庭,其作用对象无疑是针对其子女。可见,父母之“榜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如此,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基于人人都有家庭,个个都有父母,所有孩子都无一例外地必将成为未来社会的当然成员,并以其思想言行对社会发展产生直接影响,所以,父母作为“榜样”对其子女的影响,无论是对孩子本人的人生还是社会的未来发展,都显示出奠基开路的巨大作用。因而使之更具深远的意义,更具重要性。
    父母的这一“榜样”,不仅因其子女无法选择而带有既定的必然性,而且实为他们经常注目瞻仰和时时效仿学习的一尊活性动态雕塑。然而,就其实质而言,它却是由各种非物质的精神“材料”构成。一般来说,坚定而正确的人生信念和充满活力的积极追求是其定位的根基;由此而产生的尊纪守法、廉洁奉公和诚实本份的处世做人标准则是其主体构架;不怕困难,勇于进取的持恒行动,恰似完成构体的活性材料填充;日常生活中外化出来的各种具体言行,则是其可以直观并决定其形象丑美的定型工程。显而易见,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这一“榜样”,实属有序整合和严格构建的一座立体式的活性精神尊容。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体现其“榜样”形象的主要表征并非家长的衣着容貌,而是以其具体的思想言行所表现出来的人格品德和生活工作作风。同时,这一“榜样”形象的构建,不仅所需之精神“材料”必须自制,而且构建工程的实施也必须亲自动手,自我完成。
    由此可知,父母这一特殊“榜样”的形象构建,其实质无疑是一项以“自为”树立“自我”的“人格自塑”工程。所谓“人格自塑”,它是基于人所固有的社会性本质而被普遍重视且致使人人有意识地不断蕴育、培植、令其滋长、形成的一种本能;为适应社会生活而富于创造性地发展其性格、才能,并在与社会谐同的前提下促进其不断进步和日趋文明是其本质内容;立足社会发展,信守正义平等的人类社会生活通则,以严格的自律精神力求道德上的不断自我完善则是其主要途径。不可否认,在“人格自塑”的问题上,由于多受其习性与所处生活环境不同条件的制约和驱使,致使每个人的具体表现都与众不同,不仅各有观点,看法不一,而且所达到的水准也程度不等。然而,以遵循通行的社会行为规范为其核心内容的道德观念修具,却是其个体化“人格自塑”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当然,文化知识也是人类极为重要的一种宝贵精神财富。尽管它在决定一个人的社会职业、职务、地位时具有明显的作用,但却并非“人格自塑”的决定性因素。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只有把所学的文化知识有意识地向人品德行转化融合,它才会成为“人格自塑”的强力工具和定向使进的潜能性内容,否则,它则会成为“人格自塑”的蛀虫。可见,文化知识对“人格自塑”的功能作用往往具有两面性。其关键在于:看“拿它何用?”若是将它作为追名逐利、假公济私、损人利己、营私舞弊,乃至违法犯罪的智力工具时,则无疑是对其“人格”的自毁;相反,若是视它为造福社会、教化民众、创造财富、与人为善,乃至无私奉献的法宝,其所作所为,不仅是对其“人格”光辉形象自塑的具体实施,而且必然使这成为达标“人格”的一种有机构成。这充分说明,任何家长,无论文化程度与其社会地位如何,也不管是何处境以及职业地位如何,只要敢于正视人生并自珍自爱,都可以自树“榜样”并发挥其在教育子女问题上的积极作用。
    二、父母榜样作用的一般机制
    凡属“榜样”皆有其作用。无作用的所谓“榜样”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作为供社会学习的“榜样”多是分布于各个行业的“英雄”、“模范”、“先进分子”;作为家庭仅供其子女效仿的“榜样”则是父母自己本身。因其性质相别,对象不一,其作用机制也自然不同。如果说,前者往往是通过新闻媒介的宣传和舆论导向的鼓动而引起社会的共鸣;那么后者则是通过父母饱蘸爱心的关怀而以潜移默化和言传身教的方式影响其子女。这种与父母对其子女抚养相伴的家庭教育,普遍存在,代代相继,方式别致,独具一格。因其属于对孩子开智奠基的早期教育而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这一点已为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布鲁姆对婴幼儿智力发展长期跟踪的研究所证实。(注:布鲁姆通过对其跟踪17年的青年进行智力测试,发现有50%的智力是在胎儿期至四岁之际完成。参看《学前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第2页。)足见其在教育上的重要性。那么, 这一“榜样”是怎样发挥其教育作用的呢?普遍的规律是:父母所具体现其“人格”及其水准的各种生活习惯与日常言行,以类似“传染”的方式向其子女不断渗透。
    众所周知,就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既是他们孩提时期和儿童年代的靠山与偶象,又是其少年时代心目中的权威。因而,在与其朝夕相处的生活中,父母外化为习惯性的具体言行,无论是其表现形式还是所蕴含的思想内容,都会被孩子一一效仿接受。就其实质而言,这无疑是通过对其父母习惯性言行的模仿而对其思想观念的一种“复制”。特别是在他们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是非观念和判断分析能力时,这种“复制”则更具机械性,其影响自然更为强烈,更为突出。一旦这些由习染被“复制”的内容在孩子的心中定型,便会下意识地持续下去。
    切莫小看习惯,它属于一种内驱外动和较难遏制的势力。因而,无论是好习惯还是坏习惯都往往以相对稳定和定向成形的特点融入人们的个性之中,且以具体的言行体现一个人的信仰、风貌、品格以及对人生意义与价值的认识。就家庭教育问题上子女下意识“复制”父母“榜样”这一点而言,顽强勇敢、富于追求、勤奋精进和节俭朴素的习惯,恰是孩子成才的强力杠杆;好吃懒做、贪图享受、秽言妄行和损人利己的毛病,则是导致孩子误入歧途的源本根由。由此可见,父母的习惯不仅对其子女的成才至关重要,而且实属影响家庭教育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世代相传“己不正焉能正人”之古训,正是对教育中榜样作用出自于历史总结的充分肯定。虽然它是就其广义而言,但对家庭教育同样适用。
    父母之“榜样”对其子女的影响尽管如此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它毕竟是其社会形象在家庭中的投影,所以必是千差万别,不可能整齐划一。就父母“榜样”之社会性质而言,概而分之,无非是好坏两种,但作为父母必须得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对自己有个清醒而正确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社会公理通过对孩子切实辩证的言传身教以补充其潜移默化之机制所示孩子好坏不分机械仿效之不足。因此,对于那些诸如事业成功令人羡慕,德高望重受人尊敬的父母来说,未必十全十美,实不必高傲自满;对于那些浑浑噩噩不求上进、无所事事混世度日的父母来说,实应振作精神、重整旗鼓、自珍自爱、奋进人生;就是对于那些不慎失足乃至违法犯罪的父母来说,亦不应该自暴自弃。因为“自暴自弃,这是一条永远腐蚀啃啮着心灵的毒蛇,它吸取着心灵的新鲜血液,并在其中注入绝望的毒液。”(注:《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1958,第47页。)显然,它不仅会毁掉自身与家庭,也对孩子无益。正确的态度是:决心改其以往,立志重新做人。
    可见,父母之“榜样”只是相对而言,实无绝对意义。因而,对任何人来说,它总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那么,所有父母自然应该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自我”,并通过现身说法的言传身教为孩子灌输做人的道理。具体地说,也就是既要开诚相见直言其切身的经验教训,又要立足社会详解其曲直是非,从而使之从正反两个方面受到教育。这样一来,无形之中便为孩子对父母“榜样”之概念内涵注入了非“我”所现的社会内容。这不仅有助他们拓展视野打破这一概念在思想上的原有家庭局限性并学会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而且有助于他们提高境界谅解其父母之不足乃至错误且能以社会优化的观念而构建自己理想的“榜样”参照系统。
    无可置疑,潜移默化和言传身教实为家庭教育的两大法宝。然而,并非所有家长都能运用自如。无数实践证明,只有当他们把“人格自塑”列入自己的生活日程又在不断构建和完善其社会形象的基础上对这两大法宝不时注目思悟,深入理解,才能使两者彼此结合,相佐互补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正确把握其机制的正常运作,从而发挥其卓有成效的家庭教育功能。
    三、父母作为榜样的时限界定
    一般来说,“榜样”及其作用实无时限可言,它往往以其自身的社会意义与价值而显示相应的历史跨度。然而,就家庭教育而言,父母之“榜样”直接影响的必是自己的子女,其作用的发挥也仅限于家庭这一范围。以是观之,它的时限也必然是以家庭教育的时限为转移。也就是说,它随着家庭教育的起步而开始,随着家庭教育的结束而结束。显而易见,父母作为孩子“榜样”的时限,事实上也就是对家庭教育这一时限的科学界定。
    对于这个问题,历来看法不一,多有争论。特别是近十数年来,表现尤甚。有人认为,家庭教育的时限应以孩子进入正规常日制小学之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为宜;有人认为,随着近代社会的飞速发展,致使家庭观念的日趋淡化已成定势,家庭教育也应相应随之;甚至有人认为,随着学前教育机构的大量建立与广泛普及,家庭教育这一传统的教育方式可以取缔。静想细思,诸如此类的各种看法,想必多是出自于表面现象和形式上的考虑。其实,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还是就其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言,父母对其子女所施教育行为却实为贯穿于他们长大成人整个过程的始终。所不同的仅是其在不同阶段施教的表现形式与具体内容。
    统观现实,这一过程通常由学前、小学与中学、大学和成家立业这四个阶段构成。就学前阶段而言,父母之教虽具有对新生婴儿的护理养育,但同时也自觉不自觉地对其施加类似胎教的心性感应,继之带领其习语学步,认识事物,看图识字,以及学习实际生活所需之各种本领;小学中学之十二年,尽管他们以接受学校教育为主,但仍需父母辅导功课,解答问题,说教做人的道理,校正不规之言行,同时家庭也成了他见习、实习各种生活本领的场所与园地;一旦进入大学,他们即开始独立生活,虽与父母两地分居,但家庭教育并未因此中止,而是以社会交往的方式仍在继续,其具体表现多是通过互相探访、假期团聚、书信往来对其子女处世待人之疑惑给予指点,提出希望,并给予应得的批评与鼓励;就是开始成家立业,其父母无疑是进行婚恋的知心参谋与择业任职的当然顾问。
    如此看来,家庭教育至此即可宣告结束。因为基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习俗,普遍认为:只有为其子女完婚之后并使之开始夫妻共同生活的时候,父母才算放心,始觉轻松,且自认为已经完成了对他们应尽的所有义务。其实,即使子女已经结婚,他们仍有很多准备养儿育女和社会生活所遇之各种实际问题需要求教于经验丰富的父母。所以,切实而严格地说来,合理而准确的时限界定则应该是:家庭教育一旦在“子”家庭中开始,即可以此为界而认定“母”家庭中的家庭教育已经结束。这就是家庭教育的科学时限。这就是家庭教育延续接替的最一般的客观规律。
    值此必须强调指出,家庭教育时限与父母“榜样”作用时限的这一必然性统一,既不意味着在家庭教育的时限之内为了示其“榜样”而为子女故作姿态,也不意味着在家庭教育结束之后父母原有的“榜样”可以走形。因为,父母尽管首当其冲地被其子女视为当然的“榜样”,但毕竟是其社会存在的一种表现。就其实质而言,它无非是其“人格”的自我修养,自我完善和自我完成。可见,这一“榜样”的确立,既不是为了专向子女显示,也不应受家庭变迁的左右。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实施家庭教育期间宜自觉保持、加强“榜样”意识,并经常提醒自己以无损于“人格”的形象却又是适时而恰当的具体措施与技巧引导子女健康成长;在家庭教育结束之后则应该在保持晚节的前提下尽力帮助子女自选更为理想的光辉“榜样”以激励他们在其人生的征途上不断上进、展翅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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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可以明显看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榜样”实非可有可无的东西。它既是一种客观存在,又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不仅直接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孩子未来的命运。但是,充分发挥这一“榜样”的根本前提却是“榜样”自身的真正树立。正如马克思恩格思所指出的那样:“孩子的发展能力取决于父母的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498页。)因此,无论是为了使其子女成才的愿望得以实现,还是为了避免孩子误入歧途给家庭带来不幸,作为家长,则着实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力争以具有历史眼光的卓识远见,在进行自我塑造的同时,自觉而积极地利用“榜样”的力量培养教育其子女成为二十一世纪祖国各项事业的接班人。

石宣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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