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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讲:不当的奖励

17年前 [03-09 10:41 周五]

不当的奖励
奖励是对受奖者(这里指孩子)特别突出的或优秀的思想、行为作出肯
定评价,并用以巩固和发扬其优良行为的、不可缺少的辅助的鼓励方法。它
可以使孩子产生荣誉感和很强的内在推动力,能够激励他们在已有的成绩上
更进一步。

正确的奖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确属突出进步、突出事迹或优秀行为方可给予奖励。
2.奖励时要对受奖者的进步、事迹或优良行为给予分析评价,使之在受
奖过程中受到教育和鼓励。
3.要创造庄重的奖励环境和气氛。
4.奖品有积极意义。也可采用活动性奖励,如参观、旅游、探亲等。
5.奖励的物量要适当(与受奖者进步、事迹、行为等量)。
6.受奖者在受奖后应谈谈自己的感受。
7.要选择最佳授奖时机授奖。
不当奖励在家庭教育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奖励过滥过频,奖

励过重,奖励过分或奖品不当:一种是兑现奖励。这两种不当奖励的共同特
征是,客观上把奖励中原有的思想教育性质分离出来,使奖励脱离了思想教
育的正确轨道,削弱了教育意义和效果,甚至产生负效果。

奖励过分是指应该表扬的,给予奖励了;应该适当奖励的,奖励过重了
(目前这种趋势越来越严重)。例如,孩子考了满分,作文被评为范文,
遵守纪律和制度被评为文明标兵、三好生,运动会上获得了名次等等,这些
都应给予口头表扬而不应给予奖励。因为除了鼓励的目的外,家长还要使孩
子认识到,努力学习做有道德的人是中小学生应该做到的事,只是一般要求。
如果孩子在学习或道德品质方面原来的起点低,确经刻苦努力有了突出进步
(如学习上从后进生上升为中等、中上等,甚至跃入前10名),或者在省市
以上单科竞赛、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做出了突出事绩,则应
该给予奖励。

奖励过重是指奖品价值过高或活动性奖励层次等级太高。这种奖励使奖
励活动失去了应有的层次性。一切事物都是辩证的,奖励层次过高,甚至一
下打到了家庭经济允许的最高程度,就可能反过来抑制其继续上进的欲望—
—主观抑制和客观抑制。所谓主观抑制,是指孩子知道家庭的经济力量已不
能满足他们更高的要求,而不自觉地抑制了上进心。所谓客观抑制,是指孩
子再获得更高荣誉而需给予奖励时,家长因经济水平或教育上的原因不能给
予更高的奖励,也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此外,对于年龄较小的孩子,过重的奖励还易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和不良
品质,例如以为生活中的一切都来得很容易因而不加爱惜,甚至还会提出更
高要求并请家长兑现,以及产生骄傲、炫耀等不良品质。

奖励过频过滥是奖励过分的必然结果。有点儿进步就奖励,不该奖励的
也奖励,孩子就不会去珍视奖励,更严重的是不会去珍视荣誉,而一旦患了
荣誉麻痹症,认为荣誉不足珍惜,奖励就失去了它的推动力量和作用,孩子
的上进意识也就随之而麻痹了。

奖励形式不当是目前家庭教育中很普遍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奖品不宜为
生活用品,尤其不能是妆饰物品和钱。因为这些东西有的是生活必需品,没
有教育意义,有的则是超生活用品(例如孩子已有一双皮鞋,此次把更高级
的皮鞋或时髦样式的皮鞋作为奖品),有的是对孩子思想品质产生错误导向
的物品(例妆饰品),有的是具有潜在的广泛危害的物品(例如钱)。而且
这些物品与奖励的气氛不协调。

兑现奖励是指以前曾许以诺言,如“期末考试你要能考“双百”,爸爸
给你买..”,“你要考上重点中学,爸爸带你到..去游玩”等,待孩子
达到了这一要求后兑现这一诺言;或者表现为答应了孩子提出的“如果
我..,那么你们就..”的要求。

兑现奖励对孩子尤其是少年儿童期的孩子危害较大。因为无论是许诺还
是答应要求,孩子努力的目标都已经奖品化,甚至商品化了,它排斥孩子正
确的学习目的,这对人生观、世界观处于形成期的青少年来说,与其说是奖
励,不如说是损害更为确切。此外,孩子努力学习积极进步完全是学生的本
分,是应该做到的事情。对完全应该做到的事情提出附加条件,实际上就等
于降低了对自己的基本要求,而降低了这种基本要求,也就是人为地束缚了
自己在学习和进步的主观能动性——这是一种闪烁着金光的绊索。

兑现奖励可以在短期内推动孩子进步,但终不能长久,因为他们的学习


目的不纯粹也不正确,学习目标浅近,主观能动性差。

不仅如此,兑现奖励次数多了还会激发孩子的物质追求欲,他们会一次
又一次地向家长提出越来越高的物质要求。而家长的满足不仅会“助长他的
贪婪与霸道,导致居他人之上的观念,使儿童变得难以管教”(卢梭,见《卢
梭教育思想述评》),还会助长他们不珍惜家长乃至社会的劳动,不懂得对
家长乃至他人的爱,使他们变成铁石心肠的人。

奖励应该选择适宜的环境和时机进行,应该更利于发挥奖励的教育鼓励
功能。

石宣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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