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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条例 江苏拟罚幼园学语数外

12年前 [09-22 06:51 周四]

江苏拟推学前教育条例 幼儿园集中学语数外或被罚

2011年09月21日 16:56 来源:金陵晚报

  作为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幼儿教育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从“入园 难、入园贵”,到引起各种争议的“赞助费”,再到幼儿提前当起小学生学“语数外”……什么时候孩子和家长都能轻松些?昨天,《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草 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要求,幼儿园要组织开展活动,保护和培养孩子兴趣和自由想象力,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学 习“语数外”,还童年本来的“色彩”。


  资源分布:每1—1.5万常驻人口配备1所幼儿园

  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是目前学前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家长为了让孩子排上号打地铺排队的现象。记者看到,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草案)》有多条规定。

  其中,每1万—1.5万常驻住人口配备1所幼儿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 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同时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采取多元化举办形式。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教育规模: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12个班

  近年来,各地幼儿园都开始出现“扩招”潮,由此也带来不少问题。如何保障孩子在幼儿园的安全?如何保 证质量?在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方面,《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中明确“一般不超过12个班”,农村地区可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而班级人数也不得超 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当然,优质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适度举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举办幼儿园。

  流动人口子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在保障普通孩子入园的同时,《条例(草案)》也对弱势群体予以关注,主要为流动人口子女、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为了保障这些孩子能接受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明确: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园,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户等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残疾儿童入园给 予资助。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资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残疾儿童入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普及残疾儿童免 费学前教育。幼儿园应当接收并妥善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学龄前残疾儿童。

去“小学化”倾向:禁止集中授课语数外教学

  让还在上幼儿园的孩子,提前学习本应在小学阶段学习的汉语拼音、读写汉字、数学、英语等,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尽管很多家长并不愿意让孩子这么辛苦,陷在各式各样的培训班、辅导班中,但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家长们也只能让孩子失去童年。

  为了遏制这股风气,《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强调,幼儿园组织开展的活动,要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 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学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 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的教学行为。”

  如果幼儿园或其保育教育人员有这些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赞助费:禁止变相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等与入园相关的费用

  为了让孩子能上一所好些的幼儿园,很多家长想尽办法、甚至挤破脑袋,因此当园方要求家长以各种名义缴纳赞助费时,家长们也是有苦说不出。在三令五申下,尽管目前这股风气暂时有所缓解,但今后还会不会越刮越盛,仍然让家长们忧虑不已。

  记者看到,在《条例(草案)》第五十七条中明确,禁止幼儿园以接受捐赠等名义,变相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等与入园相关的费用。若发生以上行为,由教育、价格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幼儿园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也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保育教育人员:不得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另一方面,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素质也让人忧虑。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委介绍,目前专业幼师缺乏,有些没有从业资质的幼儿园教师仍然上岗执教。另外,由于幼儿教师收入总体水平较低,民办教师待遇更差,教师队伍不稳定,高素质人才难以流入。

  对于这些新问题,《条例(草案)》也从多方面对保教队伍作出规范,并明确要求,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 员:包括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或者500元以 上罚款处罚的人员。同时,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也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尊重学龄前儿童人格,不得歧视学龄前儿童,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合法权益。

  经费保障:建立学前教育财政经费管理机制

  为了保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幼儿园人均 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龄前儿童人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幼儿园学龄前儿童人 均经费标准,其经费应当重点予以保障。

  同时,建立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增长机制。规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当占有合理比例,每年新增教育投入应当向学前教育适当倾斜,保证学龄前儿童人均学前教育经费逐渐增长,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责任:有6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招生

  在《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记者看到,若幼儿园违反该条例,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 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6种情形分别为:(一)年检不合格的;(二)拒绝接收残疾学龄前儿童的;(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五)未执行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记者 施婷婷 实习生 肖瑜晞)

             录入      陈应俊

http://www.chinanews.com/edu/2011/09-21/33442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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