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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越位”与“缺位”是家庭教育的大忌

13年前 [12-03 10:45 周五]


      把 孩子看作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是现代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点。只有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才能使对他们的保护和教育有利于他们的发展, 最终达到其独立于社会的目的。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和教育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孩子权利的漠视。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越位”与“缺 位”两种极端倾向。“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另一方面是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义务。无论哪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制造未成年人社会化障碍,很大程度上侵害了他们的权益,限制了他们自身的发展。

 

      中国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为孩子付出的精神和做法在世界上是罕见的。在孩子的养育过程中,一些父母往往是按照成年人认定的理想的模式和目标来左右孩子的成长,急于“拔苗助长”。孩 子的现在只是为了他的将来,而对于未成年人自身个性的成熟和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家庭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 到尊重。反映在教育内容上,父母们不顾忌孩子的感受、需求、能力和他们的长远利益,习惯于把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按照成年人的意志为孩子安排 生活方式和内容,确定生活目标和行为选择;在教育方式上,热衷于对孩子单向度的、教条的说教,不屑于征求孩子的意见、取得孩子的认同;在对孩子的评价标准 上,以成人为中心的“听话”的孩子是好孩子,循规蹈矩被奉为楷模。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当孩子们以其童心和对新事物的敏感接受新思想、模仿新事物的时 候,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常常被父母们视为“不轨”而横加限制等等。事实上这是在有意无意之中对孩子权利的剥夺。其结果是,扼杀了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 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性,使孩子按照成长的自然规律的发展大打折扣。他们由在家庭中缺乏独立的机会开始,逐渐发展为缺少独立成长的内在动力和勇气,弱化了在现实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甚至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立于社会的人。

      另一方面,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中,承载新一代人养育功能的家庭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冲击,夫妻离异家庭解体、农民进城务工亲子分离等家庭变 故的增多,使父母对孩子监护缺失的情况日趋严重。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由此而带来的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意味着家庭抚养教育 未成年孩子的功能必然残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 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从现实生活中诸多遭遇家庭解体的未成年人的不良境遇之中我们真切地看到,一些父母在解除 婚姻关系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再如,当我国上亿农民走出故土 进城务工、摆脱贫困的同时,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应运而生。这些父母到城里打拼挣钱,获得了另一种生存方式。同时又因为在城市里或自身难保,或无立锥 之地,无法将孩子带进城里留在自己的身边。留守的孩子很难得到父母贴身的关爱,也得不到父母的言传身教以及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指导和帮助。即便孩子被委托有 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尽管学校、社会作出很多努力弥补家庭监护之缺陷,但都不可能完全替代未成年人在最需要呵护阶段父母的作用。有学者指出:“父 母外出务工所形成的子女留守状态催化或加重了有关儿童群体原先处于萌芽阶段的各种问题。”除了这些显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父母“缺位”,还有更大量的 因为客观困难、养育观念偏颇、抚养教育方法不当导致的对未成年人抚养和监护缺失的隐性问题。这些家庭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成为造成家庭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并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未 成年的孩子处于人生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属于弱势群体,权益侵害更容易使其误入歧途。这是因为一是他们获得需要满足的途径少;二是他们需要的满足主要依靠家 庭和社会供给;三是他们无力抗衡权益的侵害;四是权益侵害容易引发心理扭曲和变态。这种状况与性格异常、环境不良、家庭缺陷、教育不足等各种内部和外部因 素相结合,往往使他们不假思索地采取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侵害他人的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需要上的满足。事实证明,由于父母“越位”和 “缺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对孩子的伤害都更为严重、更为深刻。在一项全国未成年犯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的孩子由于家庭贫困、父 母离异或外出做工等原因父母无暇顾及,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益受到侵害,便以抢劫、盗窃为生;有的孩子受到身体侵害无力反抗,而家庭又不能为其提供 帮助,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直至受坏人指使贩毒、卖淫、抢劫等无所不为;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的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 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因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而触犯刑律;有的孩子在成人不恰当的呵护之下并不能摆脱内心的孤独 感,交往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使他们很容易参与社会上一些不良团伙,共同犯罪也在所不辞……事实上,如果未成年人的需求在家庭中得到满足,他们的权益得 以有效的保障,或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外部因素侵害的时候,父母给予及时的抚慰或补偿,或许就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犯罪。至少在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家庭保护 和教育可以起到预防和缓解他们违法犯罪的作用。


      面对孩子,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越位”,认真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不“缺位”,是为人父母必须严格把守的底限。

           (作者:关颖)http://blog.china.com.cn/guan_ying/art/1392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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