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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拟定教师同一所学校任职不能超过6年

14年前 [02-23 19:27 周二]

江苏拟定教师同一所学校任职不能超过6年

时间:2010-02-23 07:48:04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

 

尚处于试点阶段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制”有望很快在全省铺开。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传递出政策导向信号。这部由省教育厅和法制办共同起草的省级立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写入了教师6年必须流动的条款。据悉,该立法今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将于今年5月左右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教师核编到县区一级

同一学校任满6年就应流动

在前不久召开的省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力挺教师“流动制”,希望以此拉平各学校之间的差距,推动教育公平,遏制“择校热”。

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对这些意见都有所体现,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编制核编到县(市、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

文中还明确指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公办学校教师流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应当流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校长任期三年,在同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也就是说,不管是校长还是普通老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都不能超过6年。

有业内人士指出,将轮岗周期定为6年国内已有先例,比如今年初福州市就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六年都要进行异校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

区域内学校设施均衡设置

不得区分重点非重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配置。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公办校不得跨学区招生

学区调整应征求居民意见

除了通过老师流动来拉近学校间差距外,我省还拟将禁止跨学区招生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确定或者调整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公办学校施教区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办学校应当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同时,“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任何竞赛成绩、奖励或者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不得组织学生学科竞赛

“不补课”将有法律保障

为了切实减轻家长和学生负担,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还写入不少细化规定,比如规定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等。在为学生减负上还规定了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得占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等等。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组织招生考试校长要下岗

老师做有偿家教可解聘

征求意见稿中还花了大量篇幅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条款,比如规定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新生,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新生入学的依据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学校校长予以撤职或者解聘。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以及对学生进行体罚等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予以解聘。而教育行政部门如果向学校下派升学指标,或者以升学情况作为考核标准的,情节严重的相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以上规定你同不同意?

三种渠道反映你的看法

市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你对该草案的修改意见:

1. 信函

通信地址: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编:210024 信封上请注明“立法征求意见”。

2. 电子邮件

xzfgc@jsfzb.gov.cn

jjfgc@jsfzb.gov.cn

3. 在线提交

网址:http://www.jsfzb.gov.cn

 

来源:http://sz.yangtse.com/guonei/2010-02-23/237144.html

石宣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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