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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大二男生酒店自杀 死前短信称“心理有问题”

14年前 [01-03 07:17 周日]
2010年01月02日 15:26 来源:新京报 

  此前给好友发去千字短信,承认拿其2400元找酒店;几天后被发现死于酒店房间内

  吉利大学大二学生刘文强死了。2009年12月24日晚,他和姐姐吃完饭后独自住进某酒店。12月29日,被发现死在房内,满室鲜血。崇文警方表示,已排除他杀可能,具体死因还需进一步调查。

  平安夜“狂欢”后失踪

  刘文强的三姐刘文君也在该校就读。24日晚,姐弟两人和几个同学在新街口吃饭后去王府井逛街。刘文君回忆,因脸上长痘,从不吃烧烤的刘文强当日拼命吃烧烤;看到很贵的冰淇淋,他毫不犹豫地掏钱给姐姐买下。“那天他花钱毫不在意,很反常。”对于三姐的疑惑,刘文强说“我想好好玩一下。”当晚10时30分,姐弟俩分开。刘文强未向三姐透露他的下一个去处。

  12月25日下午近5时,刘文强给同寝室的好朋友陈某发了长达千字的短信,短信内容显示,其24日晚去了迪吧,喝了很多酒,并称“你就当施舍给我2400元钱让我解脱吧,奢望你能原谅我……”

  酒店房间内自杀“解脱”

  12月24日,刘文强持身份证入住崇文区一家酒店,398元/天的套房。据酒店大堂经理刘先生介绍,该房间大多时间都亮着勿扰灯,除服务员进去收拾过几次房间外,再没有其他人进出。27日,他曾在酒店餐厅用餐,然后偶尔外出。

  29日下午,他的房间欠费,服务员发现房间反锁,拨打房间电话和房客手机都无人接听。“我们感觉不对,喊了酒店工程部同事撬门,遍地血迹,房客死在床边的旮旯里。”

  刘文强家属称,其死前喝了很多烈酒,可能因买不到安眠药,他买了很多感冒药作为替代品,还买了三四把刀。“他用刀往颈部、腹部、身体其他部位捅了很多刀,还在沙发上写下‘我终于解脱了’,沙发被捅了20多个洞。”

  “一切像是计划好的”

  “现在都不清楚他到底死于哪天。”刘文君说。昨日,刘文强的父亲刘良光回忆,儿子12月24日曾给他发短信,希望能提前寄生活费。

  从陈某收到短信开始,刘文君就通报了刘文强的班主任,还有远在福建的父母。12月28日,刘文强父母抵京,12月30日得到警方通知:刘文强自杀身亡。警方提供的照片刘文君看了四张,其中有两张是刘文强最后留在房间里的遗言。在家人看来,他对自杀已经提前计划好了。

  - 探因

  自杀前称自己“心理有问题”

  刘文强的家属一直想不明白他为何自杀。刘文君说,弟弟在家虽然不怎么说话,在学校却是一个开朗的学生。

  刘文强的班主任杨老师回忆,尽管成绩一般,但刘文强平日挺活跃,经常打篮球。除了比较注重穿着打扮,和其他同学没有太大区别。“我听宿舍同学说,他有时晚上会躺在床上沉默思考。”

  刘文强的好朋友陈某说,宿舍里有5个人,自己、刘文强还有“米尔”常在一起玩,聊的也都是生活琐事,丝毫没发现刘文强有什么异常,“否则就能及时阻止他干傻事了,应该是纠结于家里的事,加上心理没及时转过弯来。”

  在发给朋友的最后短信中,刘文强坦言自己“心理有问题”,如自己一味追求时尚;总抱怨家里为什么生四个,他很不甘心……

  - 短信节选

  发千字短信与好友“话别”

  砰砰(对好友陈某的称呼),原来我心理很有问题。一味地追求时尚,来到大学发生了很多事,让我知道自己的渺小。

  我总是抱怨家里为什么生四个,所有的东西都要分成四份,我很不甘心。那天,你取钱我看到了,可笑的是我第一个念头居然是有钱坐车去华山了……好悲哀,我果然只是个悲剧啊!本来想陪你们一起过最后的平安夜,可时间不允许,我只有用你的钱找家酒店,然后一把刀……昨晚我去迪吧了,喝了好多……我故意把自己逼上绝路,以后都不用活的那么累了,真觉得自己活得没意义,回想起来,没做过一件令家人开心的事,不过家有三女,应该能服侍好爸妈的。

  砰砰,你就当施舍给我2400元让我解脱吧,奢望你能原谅……

  - 追责

  学生家长:学校未及时寻找孩子

  吉利大学商学院表示学校没有不作为,愿意承担丧葬费等

  刘文强的父亲刘良光说,从儿子发出短信开始,一家人就在四处寻找他,但校方领导从未主动给家长打过电话告知,家长赶来北京也无人来接。

  警方称报人口失踪要在48小时以后才立案,但校方领导没有尝试和警方交涉,争取时间查找酒店的登记入住情况。“学校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寻找孩子,现在什么都晚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还说不准。”刘良光说。

  昨日,吉利大学商学院表示,该校班主任也住在学生宿舍,学校设有心理咨询中心,但刘文强平时没有异常的行为表现。学校没有不作为,事发后也有督促警察查找酒店登记入住情况。丧葬费、家长来京的车旅费等学校愿意承担。“孩子发展到今天,谁都或多或少有责任,我们还是在积极和家属协商。如果协商失败,希望家属走司法途径。”

  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峰认为,刘文强已经成年,且大学是非义务教育,因此学校的义务应该是合理注意,即确保教学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而对学生的一些民事行为不应过多干涉,但有几种情况学校需要担责,一种是证实学生的自杀与学校有关,另一种是有充足证据证明学生曾向校方求助,但校方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引导和救助。 

          (记者王卡拉 陈博)

         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10/01-02/20506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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